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 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真实、合法、有效,遵循权责发生制、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配比原则。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财税[2013]106号)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2]75号、财税〔2012〕38号、财税[2014]38号) (四)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2006]479号、国税发[2008]117号) (六)运费结算单据:公路内河货运发票、铁路、海运、航空货运单(国税发[1995]192号、财税[2013]106号) 二、其他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老《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新《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旅游服务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凭证。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三、财政(监制)票据、税票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代收)、税收缴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扣除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性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财税[2008]160号: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财政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盖章。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提供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财综[2012]73号) 3、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财税字〔1997〕63号:会费不征营业税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四、银行结算凭证 营改增后,《贷款利息单》等银行结算凭证逐步改为发票。 五、计算表和分配表 企业自制的《成本计算分配表》、《人工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 六、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 合同(协议)、支付凭证(领款证明)、付汇凭证、对方签收单、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等组合凭证。 这里应提醒各位,我们不能仅凭单一凭证去说服税局,必须是拿出有充分说服力和证明力的合法的一整套组合凭证。 由于部分生产活动没有发票,比如不计入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领款证明)均可作为会计凭证。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不能提供发票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及对方签收单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及关联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证明等 资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证明被盗、结案证明、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浙江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旧资产,无法取得发票的,可凭拍卖协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其他凭证 证明实际购进、领用货物的运输凭证、付款凭证、入库凭证、成本费用结转凭证…… 《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规定,上诉人处理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原审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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