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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心得

更新时间:2022-02-08 字号:T|T
  首先,感谢37号文,废止了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第三条,解除五年之痒,解决了各地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争议,改正了当初的行文错误。
  其次,再次希望依法治税的理念要从高层带头树立。《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需经政府审批的,经同意后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因此,对照财税〔2016〕36号,我们有理由怀疑37号文缺少“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容。
  下面,谈点学习心得,共大家参考,也请各位不吝赐教。
  一是购进农产品扣除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修订】
  2、13%: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财税〔2017〕37号】
  2.1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财税〔2017〕37号】
  2.2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3、11%:除上条外
  3.1 ?从依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财税〔2017〕37号】
  3.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财税〔2017〕37号】
  3.3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3.4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3.5 ?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6注意:未分别核算后果很严重,取得3%小规模专票只能按3%抵扣。
  二是农产品政策的学习心得,为好记起见,我把它称为农产品八项注意。
  农产品八项注意:
  1农产品不等同于13%税率货物。农产品是增值税术语,不等同于日常用语。
  2农产品不是条例规定13%税率货物,一直未纳入1994、2009版条例条款,是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9〕9号增补的13%税率货物。
  3农产品与条例规定13%税率货物有重叠:粮食。
  4农产品也不等同于增值税免税,只有特定农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国有粮企销售的粮食、大豆;军粮、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储备食用植物油。
  5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1994版条例限为免税农产品。2009版扩大为农产品。
  6根据财税[2012]75号,准予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税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免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此处有很大争议,批发零售纳税人之外的一般纳税人农场、小规模农民合作社、农民开具(代开)的免税农产品能否按13%计算抵扣?
  7农产品包括:
  7.1植物类(粮食【挂面】、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7.2动物类(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7.3经碾磨、脱壳、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盐腌、酱制、砍伐、去皮、锯、揉拌、净化、杀菌、发酵(特指茶叶)加工后的农产品仍属于农产品。
  8农产品不包括:
  8.1糖腌的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其他碾磨的农产品还是农产品】
  8.2洗净毛、洗净绒;【其他洗净农产品还是农产品】
  8.3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熟食品;
  8.4罐头【注意初级农产品罐头与农产品粗加工罐头的差异,前者包含其他材料排气密封】;
  8.5精制茶、边销茶、药茶和茶饮料;
  8.6中成药、矿物中药原料;【中药饮片是农产品】
  8.7调制乳(17%)、奶制品(酸奶、奶酪、奶油);【鲜奶、巴氏灭菌乳、灭菌乳、营养强化奶仍是农产品】
  8.8食用植物油【正列举,未经列举不享受13%低税率】;肉桂油、桉油、香茅油【芳香油、非食用油17%】;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以植物油为原料的化工产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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