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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到底用不用进项税转出?

更新时间:2022-02-08 字号:T|T
  问:固定资产清理到底用不用进项税转出?
  1.固定资产清理分出售、报废、毁损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分别需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还是说进项税是否转出和最后是否变卖了有关?能详细分辨一下吗?
  2.假如需要进项税转出的话,转出的金额根据什么计算?去找当初买这项固定资产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然后根据现在该固定资产的净值按比例算?
  解答:
  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当然是曾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固定资产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不存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只有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固定资产清理的三种情况“出售、报废、毁损”,均不属于上述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对于需要转出的税额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2009年1月的解答——
  09年用于固定资产的材料要进项转出吗?
  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2008年购进材料,已取得发票,因不确定是用在生产还是工程上,先全部抵扣,想待以后区分是否用于工程再转出,由于国家出了转型政策,如在2009年出库后明确是用在自建固定资产,这时,应按2009年新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呢?还是按2008年购进的用于自建固定资产的材料不抵扣进项税?
  2008年购入的材料,经认证后,现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在本年中,该材料用于制造固定资产的,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在2009年,该材料的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即“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我们理解,企业在2009年使用该材料,只要符合可抵扣进项税的,不需要做转出处理,但目前尚未有新规定,待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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