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话,怎么申报每个月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心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因此,外籍人员在境内工作取得收入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个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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