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材料,价税合计117000元,B公司向A公司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收到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0元,运输发票上注明收货人:A公司;发货人:B公司;承运人:甲公司。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共118000元。 请问这种情况下,该运输发票A公司是否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购货单位应向谁支付运费才符合发票抵扣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承运人甲公司为你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你公司取得承运人甲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你公司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是甲公司,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购货单位应向承运人(开票方)支付运费才符合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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