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职工个人报销的车贴、话费是否需合并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个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时,要扣除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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