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税额抵免 在填报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时,大家可能会被表中的“本年”给搞晕。 在汇算清缴的37张表格中,除了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外,其他各表中,凡是涉及本年的,均指汇算清缴年度。而在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中,“本年”却有不同的含义。 第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第3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和第4列“本年可抵免税额”,均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当年。以2017年汇算清缴为例,当年可能是2015-2017年中的任何一年。本表中其他涉及“本年”的,均指2017年。 所以,大家在进行填报时,把第2至第4列,按“当年”理解会更有利于填报。 十三、境外所得 (一)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实务中,有很多人会错误理解为只要企业有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就属于有境外所得。关于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为境外机构提供离岸外包服务,服务发生地均在中国境内。在此情况下,企业即便取得来自境外的收入,也属于中国境内所得。 因此,当企业取得境外收入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判定是否属于境外所得。只有境外所得才需填写境外所得相应的表格。 (二)境外所得的计算原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有来源于境外多地所得,且各地盈亏不一,就可以考虑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合并计算境外的全部所得。在合并计算时,需要将境外的收入额先换算为税前收入,然后再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亏损进行相抵。 (三)境内外盈利和亏损抵减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且该抵减不是必须执行,可由企业选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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