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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记账:非税收入热点问题问答

更新时间:2022-02-09 字号:T|T
  一、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粤财法〔2019〕6号文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均有相同的减征规定】。
  二、外地经营企业预缴增值税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只要满足累计销售额满足财税〔2016〕12号文的条件,即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三、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对财税〔2016〕12号文“缴纳义务人”的解释,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
  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四、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总局的政策口径: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中缴纳义务人如何理解?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的口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六、个人出租房屋或者转让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减免?
  按照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按粤财法〔2019〕6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均有相同的减征规定】。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如不超过10万元,可适用财税〔2016〕12号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转让金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粤财法〔2019〕6号文,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均有相同的减征规定】。
  七、残保金什么时间申报缴费?
  答:1、申报年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年审,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申报年审期内申报年审。
  2、申报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广告业和娱乐业应如何计算应缴多少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娱乐业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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