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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22-02-09 字号:T|T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以下简称新政策),重新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相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此文件已废止)而言,新政策更加严谨规范。现对照财税字[2000]25号就新政策详细解读如下:
  一、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受限制
  财税字[2000]25号第六条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新政策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意味着至少在今后三年内,只有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才免征房产税,否则要征收房产税;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的房产、土地均要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有关营业税征免政策未作调整将继续执行
  在营业税政策方面,除在有关文字叙述上新政策表述更严谨外,实际内容并没有什么变化。财税字[2000]25号和新政策均详细规定:(1)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2)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3)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增值税征免政策仍维持原先政策不变
  财税字[2000]25号第二、四条分别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新政策将上述政策统一归并在第四条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四、相应税收优惠“一增加二取消”值得关注
  “一增加”,即新政策第二条规定,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该项优惠在财税字[2000]25号中未实行。“二取消”,即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而新政策未继续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要依法计征耕地占用税。
  五、不符合规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要补缴税
  尽管财税字[2000]25号规定,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但是,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却未规定对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让征纳双方为此争论不断。针对原先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新政策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六、明确新政策执行起止时间和有关文件废止
  新政策特别指出,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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