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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记账:国税函类税务文件如何适用

更新时间:2022-02-09 字号:T|T
  问:国税函〔2000〕687号和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全国适应吗?国税总的网站上国税函〔2007〕244号文查询不到。有相同情况是否可以适应这两个文件?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并抄送有关单位的,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经核实,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适用于全国,如果您有相同情况可参照执行;有关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需要由发文单位进行明确,目前,河南省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该文件。
  2010年12月之前的解答——
  国税函批复类文件有没有适用性?
  问题内容:
  有一些国税函是对个别省局请示的批复,台头对的是某个省局,请问这样的函对其他省是否同样适用?国税总局的文件有几类,效力有什么区别,怎样区分适用地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2、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评论:批复能不能用还要看有没有抄送有关单位。
  来源:刘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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