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前的盈余公积下的法定公益金可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件实行后把法定公益金取消了,现在盈余公积还能否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如果可以,形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一次性计提? 答:《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新公司法后,企业不再在税后提取公益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因此,盈余公积不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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