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1、结清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2、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③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3.经过以上步骤,核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在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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