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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个税政策需关注的几个方面内容

更新时间:2022-02-09 字号:T|T
  2018年9月份的时候,一篇内容为“创投个税暴增”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后来国常会上有关部门对创投个税问题进行了讨论,总理也做了确保税负只减不增的表态。历时近5个月,在大家的关注下,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9]8号,明确了创投企业个税的计税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
  距离3月31日个人合伙人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仅有两个月,对于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而言,时间非常紧迫,如何用好政策真正确保税负只减不增,需要大家好好进行关注和研究:
  一、优惠适用主体:创投企业
  8号文明确,该优惠的适用主体是创投企业。“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实务中,常见的组织结构有以下几类:持股平台、创投合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我们结合上述类别,对于优惠适用主体进行详细分析:
  1、创投企业需备案
  按照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需要在发改委或者中基协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对于在两个部门备案的要求和区别,我们梳理出如下表格,供大家参考:
  联创财税提示——被遮挡部分为“验的人员负”
  2、不要求“基金”字样
  只要经过发改委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企业,就能够享受8号文的政策优惠,而不要求企业名称中有“基金”字样。
  因此,上图中的B创业投资基金、C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只要经过备案,都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即使C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名称中并没有“基金”字样。
  3、持股平台不适用该政策
  持股平台虽然也是主要进行股权投资,但是由于其不符合创投的定义,在投资企业范围、投资企业比例等方面达不到要求,不能在发改委及中基协完成创投的备案,因此,也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上图中的A投资有限合伙不能享受优惠。
  4、契约型基金不适用该政策,但还应按20%税率
  由于创投基金也有契约制的形式,但是契约制基金不具有独立的纳税资格,而且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分配是投资收益,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也不在财税[2019]8号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但适用税率仍为20%。上图中的D契约型基金不能享受优惠。
  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2、整体核算:适用20%税率
  对于选择整体核算的,我们认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比分析:
  (1)都适用20%税率
  通过上述政策对比,可以发现,两种算法下,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逻辑是一致的,都是单独计算,适用税率为20%。
  (2)股息红利都不能抵减股权转让亏损
  此外还应注意,由于股息红利单独核算,所以,创投合伙股息红利的盈利不能抵减其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
  三、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8号文规定: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2、整体核算:适用5%-35%税率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对比分析:
  通过上述政策对比,可以发现,两种计算方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①基金内部盈亏可以互抵,基金间盈亏不能互抵
  两种方法下的核算维度一致,都是以单一基金进行核算,单一基金内部的盈亏可以互抵,但是各个基金之间的盈亏都不能互抵。
  (2)不同之处:
  ①适用税率不同
  在单一基金核算下,计算出的股权转让盈亏互抵后的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而在整体核算下,适用税率为5%-35%,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②亏损弥补限制的不同
  在单一基金核算下,基金本年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不能抵减以后年度的盈利;而在整体核算下,基金的亏损可以逐年弥补,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③扣除费用的不同
  在单一基金核算下,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只能扣除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不能扣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而在整体核算下,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则没有这些限制,可以扣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购买股权发生的印花税、运营费用等常见费用。
  (3)差异的影响:选择20%税率未必没有优势
  尽管单一基金核算方式除了20%的税率优惠之外,在亏损弥补、扣除费用方面受到很大限制,但是,我们认为由于创投企业的业务特殊,选择20%的计税方式未必没有优势。
  因为创投企业往往先退出盈利的项目,而亏损的项目一般最后退出,在整体核算下亏损不能往前弥补,因此,单一核算不能结转亏损的限制条件则没有太大影响。此外,税率的优惠也可以抵减管理费及业绩报酬不能扣除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也没有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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