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纳税评估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实施纳税评估行为,有助于解决纳税评估的实践问题。所谓纳税评估的法律性质,就是纳税评估在法律上具有什么特点,属于什么法学范畴。笔者认为,纳税评估在法学上属于行政指导范畴,因为其概念、功能、特点及其实践,基本反映了行政指导的规律与要求。 一、概念上具有类属性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或行政事项范围内,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政策或措施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方式。纳税评估实质上是税务机关搜集和分析涉税资料,属事实行政行为,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即使发现纳税疑点后实施税务约谈或调查核实,也只是给纳税人一种提醒或提示。只有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的评估结论,方可重新调整纳税申报和有关账簿凭证,税务机关不可强行。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学术语,行政指导则是行政法学术语,不同学科的不同表述而已,实质相同,形式相同。 二、特点上具有一致性 纳税评估除其业务上的技术性特点外,具有行政指导的一般性特点。其一,都是依职权的积极作为;其二,都具有非强制性;其三,都具有单方面性与合作性,纳税评估既具有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单方面作为特点,又具有行政指导双方的合作性,即纳税评估内容和效力须有纳税人的同意或接受才能实现。 三、行政指导对纳税评估的启示 市场经济下的行政管理,要求法治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诚信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仅通过行政命令维护社会秩序,也要通过建议、协商、鼓励、指导等人本化服务性措施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指导就是适应这种要求产生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指导的这种功能、特点,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整纳税评估思路及其措施。 1.发挥纳税评估民主治税的作用。税务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实施阳光行政,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敞开纳税评估的大门和渠道,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纳税评估事宜,把纳税评估的过程变成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评税、协税和护税的过程,变成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同意和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逐步形成民主治税的有效方式方法。 2.发挥纳税评估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的作用。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要借鉴、实践行政指导的人本化管理思想,突出以纳税人为本,把纳税评估的过程当成说理、教育、引导纳税人的过程,把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的意图通过纳税评估宣示或展示给纳税人,谋求纳税人认识、理解、接受并转变为自觉行动,从而减少税收管理的阻力。 3.发挥纳税评估提供优质服务的作用。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不能仅仅盯着纳税人少缴、不缴税款等行为,还要审查纳税人有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的行为,有无应享受却未落实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落实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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