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总是某建筑公司的财务总监,其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从事钼材料的销售与安装。近日,彭总公司在江苏某地施工时,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公司依照原营业税的规定,依法对其安装销售钼结构的业务按照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同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或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对于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税收规定,此前税务机关的操作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如果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文件还同时规定了自产货物范围包括: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规定建筑防水材料(国税发[2006]80号)[全文废止] 也属于这类自产货物范围。 正是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彭总公司经营销售和安装的钼材料不属于国税总局文件中规定的自产货物范围,因此,不能够适用文件规定分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该按照合同总金额缴纳营业税,而2009年以后,其业务就可以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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