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酒店与旅游网站(以下简称X网站)合作,客人通过X网站预订该酒店房间,并支付房款,房间标价为280元。客人入住后,由A酒店向客人开具280元的发票。每月A酒店与X网站结算,该房型结算价为224元,56元差额由X网站开具发票给A酒店。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合规? 有两种处理方式。 ? 第一种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A酒店给客户开具280元的服务费发票,X网站向A酒店开具56元的手续费发票。在这种方式下,操作中应有合同相关条款配合,即X网站受A酒店委托收取房费并由A酒店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现行法规对于符合规定的委托收取款项是认可的。 ? 第二种方式 如果由X网站给客户开具280元的发票,实际支付给A酒店224元,A酒店再向X网站开具224元的酒店服务发票。X网站与A酒店的服务合同里,如果没有第一种方式下的相关条款约定的,通常应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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