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时供应商会要求,转付货款给另一个单位或个人,会计往往不知所措。 这个货款能不能这样付?账该怎么做?进项保得住吗? 01、首先要解决的,是企业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问题。 采购了别人的货,就会产生付款义务,如果款付错了,未来供应商再找你要钱,就有风险了。 所以,一般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指定付款通知书,明确提出货款支付对象,并承诺承认这一付款的方式,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承担责任,并加盖公章。 这是接受转付款的最基本的要求。因为按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你必须付款给供应商。所以改变付款对象,就必须要有合同支持或者供应商的书面通知。 当然,如果书面通知里,甚至还列明了转付款的合理原因,就最好不过。但就算没有原因,只要有对方的书面通知书,你也应该这样付款。 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方,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有人担心,税务准不准这样付款。实际上,税务总局并没有出过干预企业经营、干预《合同法》内容的规定。当然,也没有权力不准这样付款。 我们所关注的,实际上是这样付款后的纳税影响。 02、然后再来分析账该怎么做。 会计按业务实际做账。 供应商提供商品后,要求你付款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这实际上是继采购之后的第二个业务。即存在两个业务:①采购并应付货款;②债权人要求将货款转付他人。 所以,当被要求转付时,要知道,所付的款不是货款,而是债权人的权益转让。 会计分录如下: 采购并付款时,只要未实际向供应商付款,就必须挂往来,而不应直接把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处理为付货款行为: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实际向第三方转付,此支付行为并非支付货款,可以通过往来处理: 借其它应收款-第三方 贷银行存款 然后,用这个债权与供应商结清货款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其它应收款-第三方 03、增值税上的问题在于,这一行为是否会被税务人员认为,开票方是供应商,而收款方是第三方,从而不允许抵扣进项。 这一风险是存在的。在实务中,如果税务稽查真这样认定,企业进行争议甚至走上复议的道路,结果是有输有赢的,蓝老师就曾处理过几次这样的稽查问题,也是有输有赢,这其中,相关的证据是输赢的关键。 所以,这一风险是存在的,能不这样做,尽量不要这做。 如果必须这样做,就必须要把握争议的要点: 所付的银行存款,并非货款,即,第三方收的钱并不是货款。所以,收货款方并非第三方; 最后,通过债权去支付债务,形成了非货币资产的支付,所以,收货款方是供应商,采购款项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支付给了供应商(开票方) 只要让税务无法引用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相关表述就行——“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 前述分录和相关的书面文件,可以清晰地显示这一货款支付流程。 04、最后,对于供应商为什么要这样做,会计应该去了解,或者去猜测。 如果的确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风险就大了,因为假的真不了,到处都可能有漏洞。万一被查,麻烦就非常大,就算后续处理得当,进项也很可能保不住。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风险与损失提前向公司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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