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注释:安徽残疾孤老烈属的个税减免涉及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合并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据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对本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我们知道,残疾孤老烈属人员集可能取得综合所得,又可能取得经营所得。从税款计算角度来说,这两类所得都是按年计算,但项目上是完全区分开来的,不需要汇总在一起进行计算,彼此税款也不会相互影响。但是从给与特殊的税款减征的角度来看,如果像安徽这样实行定额减免,确定其年度减免限额时却需要合并计算。比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某甲,年度综合所得应交个税6000元,年度经营所得应交个税5000元,在确定对其进行减征是,两项税款合计最多减征8000元,某甲实际缴纳税款应是3000元,而不是说每一项税款都在8000元限额内进行减征。 类似的情况,在浙江的规定就不太一样。浙江省要求,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还是刚才的某甲,我们假设他是浙江的残疾人,他既可以选择减征综合所得的6000元税款,也可以选择减征经营所得的6000元税款,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相关阅读—— 皖财税法[2019]157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9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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