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残疾用品企业,例如原价1000的假肢,残疾人出600元,残联补助企业400元,企业给残联开具发票400元,问,这400元要不要交税? 贵公司在销售的假肢时,对其取得的相关经济利益,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贵公司将售价1000元的商品,向购买者收取600元,其余400元由残联组织代购买者向贵公司支付,这对销售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从该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所称“价外费用”形成,是通过向购买方收取的,我们理解贵公司取得的400元,并不是购买方,而是残联组织。不构成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下面的一个文件,我们可以进一步来理解残联支付给贵公司400元,应该如何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6]12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现将燃油电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就此文件讨论几个问题: 1、该文件是否只适用于燃油电厂?从文件看,政策的出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正象关于中移动赠送实物的流转税处理,相关的处理也是“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所以不能说对赠送实物是否征流转税只有中移动才适用这个文件(当然也不是说所有单位赠送实物都不征收流转税,要看业务性质)。因此,可以认为这个文件也适用于其他企业; 2、销售产品收到的补贴是否给予主体是政府才可适用该文?从其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看,收到的补贴不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则不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因此可以认为,该文适用的范围并不限于给予补贴的主体是政府。 根据上述文件和情况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从残联取得的400元,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缴纳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残联组织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所以贵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是属于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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