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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12366近期咨询热点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否按季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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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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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该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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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人转让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或财产份额(以下简称股权)取得所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形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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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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