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来扣 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提醒】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同时扣除。比如:个人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发工资预扣预缴个税时同时扣。 【提醒】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没有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小陈税务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怎么扣 发工资的单位怎么扣——个人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给单位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发工资的单位,没有审核“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的义务,也不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是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表格,总局会公布,大家不要急! 三、单位要注意什么 发工资的单位要注意什么—定位为传递信息者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纳税人说有5个孩子子女教育费扣除,发工资的单位即使不相信,也要“认”,不得擅自更改成4个孩子 2.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发现”不是必须的 3.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西安代理记账网】: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xiandailijizhang.com/zxzc/1675.html
本文标签:注册公司流程注册公司新公司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小规模公司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