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通讯器材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常在各销售展厅展示各种产品样品,并定期更换,撤换下来的样品一般在销售新产品时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请问这些样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所述,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撤换下来的样品用于无偿赠送给客户,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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