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上海税务微博2013年发布的一起案例 【案情概况】 F公司利用闲置资金1.5亿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400多万,公司将其作为利息收入入账。税务局认定公司未按规定就该投资行为缴纳相关营业税,责成F公司补缴营业税22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0.5倍罚款。 【案情分析】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相当于企业的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利息收入按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稽查人员解释:企业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能等同于企业的资金存在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客户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是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买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缴营业税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向F公司追缴营业税22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0.5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 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税官建议】 当前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很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比存款收入高很多,企业选择利用闲散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过,别忘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并非利息收入是要缴营业税的。 【中国财税浪子 公共微信为taxlangzi】其实我很不赞成上海税务微博用这样一个争议非常大的议题来做为典型案例进行税法宣传的标的。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只是一种资金募集手段,并没有形成类似于债券、基金、股票这样的标准化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允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管业务的子公司,可申请将其资管计划份额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在交易之列,因此也很难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视为可以流通的金融商品。本案例将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形成的理财收益视为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来征收营业税,理由并不充分。我们还需要对这个案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来寻找其中的课税要素,比如结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来判断其可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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