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权式资产转让,是指企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实质上的资产转让。从经济意义上讲,如果这项资产是该法人惟一的资产,则通过“转让该企业的股份”,完全可以实现资产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的转让。[1]但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股权转让”交易的对象,是以股份形式表现的企业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权利义务,并不限于某项具体的资产。因此,无论是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还是在税收制度中,股权转让和房地产资产转让都有显著不同。特别是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政策错位,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实质上的房地产资产转让,规避大量的税收。而且,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改革后,由于两种交易方式的税负差异被进一步拉大,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会愈加突出。 一、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税收差异 按照现行税法,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缴纳营业税[2]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受让方应当缴纳印花税和契税。而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如果以股东决议形式实现转让,则仅转让方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即使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也仅增加了印花税。 按照以上制度规定,假设一块土地原值为100,当增值至200时卖出,如果采用房地产资产直接转让的方式,卖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3]土地增值税35,印花税0.1,所得税14.85;买方需要缴纳契税6,印花税0.1,买卖双方总税负为61.55。但如采用股东决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买卖双方均不需缴纳印花税,只有卖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4]两种方式税负相差36.55,占成交价格的18.28%。从一些实际案例来看,两种交易方式的税收负担差异,大体可达交易金额的10个百分点左右,增值额较高的项目,其税负差异更加显著。 股权转让与房地产资产转让中的纳税义务表* 交易主体 交易形式 营业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契税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房地产转让 卖方 (全部收入-原值)×5% 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 增值额×(30%~60%) ? 应纳税所得额×25% 总价×0.05% 买方 ? ? ? 总价×3% ? 总价×0.05% 股权转让 卖方 ? ? ? ? 应纳税所得额×25% 总价×0.05%** 买房 ? ? ? ? ? 总价×0.05%** 注:*相关制度参见相关税种的基本法规,以及财税[2003]16号、财税[2002]191号、财税[2003]184号、国税发[1991]155号等行政法规;**股权转让方式中,如果采用股东决议形式转让股权,则买卖双方均不需缴纳印花税。 二、股权式房地产资产转让的避税行为特点及负外部效应 (一)行为特点 土地和房产是企业经营的必备资产项目,也是企业股权的物质依托,因此,并非所有附带土地和房产等资产转移的股权转让行为,都有避税的嫌疑。从现实中的征管案例来看,以股权交易形式实现资产转让,规避相关税收的行为,通常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 一是资产结构单一。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其资产结构通常比较单一,仅为房屋或土地,且几乎没有负债,或仅有与该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是业务相对简单。股权对应的企业一般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缺少相应的工作人员(或员工数量与企业规模严重不符),且无正常的经营收入。 三是以资产价格确定股权价格。企业股权的转让,不以获得企业资产收益、剩余财产分配、参与公司事务表决等复合性权利为目的;其交易价格的确定,通常不考虑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获利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等综合实力,而只关注相关房地产资产的市场价值。 四是股权全部转让。这一类的交易中,通常不会发生股权部分转让的情况。股权转让前后,企业股权全部易手,转让前的股东对企业股权以及股权承载的房屋和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即不再拥有该房屋和土地的物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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