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到企业以物抵贷的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差额还是全额缴纳营业税?相关依据是什么? 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期满后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本条例第五条列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银行收到抵押的房屋抵作贷款本息,以扣除属于本金外的利息的全部收入按“金融保险业”计缴营业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九条的规定:“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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