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部分生产经营业务承包给B公司,B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工作过程中,B公司使用了A公司一部分电力,由于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故其购买电力的进项税可抵扣,因此A公司将这一部分电力所涉及的进项税进行了抵扣。税务局检查时认为这部分电力是B公司使用的,应视同A公司让售给B公司,应补交增值税。A公司认为,虽然是B公司使用了这部分电力,但B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承包A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如B公司不承包,A公司也会发生这部分电力,故A公司认为用于生产经营的电力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不应补交增值税。如果将承包方式改为只包工不包料,B公司只提供劳动力,那么还要补交增值税吗? 如承包方式改为只包工不包料,但承包方承担了经济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仅仅只提供劳动力,那么我认为:如果承包方承担了整个经济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工包料或只包工不包料只是一形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承包方的经济业务性质,那么它使用被承包方的材料、电力等都还是要视为购买,则涉及增值税的问题。我的看法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A公司将自用电的一部分给本公司以外的承包公司B使用,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货物(电)流转到下一流通环节,流通链条没有中断,无论是否向对方收取电费,均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地国税局的做法是正确的。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此部分的电费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无论包工包料或只包工不包料的承包经营,承包方使用被承包方的材料、电力等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承包方这部分材料、电力均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您的看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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