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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36万,一个免征增值税,一个不免!

更新时间:2022-01-09 字号:T|T
  案例1
  问题:
  我个人出租门头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我去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回复:
  自然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平均每月3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案例2
  问题:
  我公司出租门头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我公司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回复:
  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在收到房租的当月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提醒
  (1)对于公司出租房产的时候,一次性收取数年的房租,房产税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因为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2)对于一次性签订数年的房租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应一次性缴纳。
  对于公司出租房产的时候,一次性收取数年的房租,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2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政策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定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5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的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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