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财税法规汇总 一、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200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 《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结合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在近期对2006年1月1日至今办理的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进行重点检查。 三、200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 四、2009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 《通知》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2009年3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9]26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六、200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国税函[2009]116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将0712909090“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扩展调整为07129090901“按13%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和07129090902“按17%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7%退13%”。 七、2009年3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通知》指出,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税务处理、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计税成本的核算、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九、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十、2009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一、2009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2009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
【西安代理记账网】: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xiandailijizhang.com/zxzc/20675.html
本文标签:新公司注册企业登记执照办理办理执照公司注册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