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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政策 及时备案享受优惠

更新时间:2022-01-09 字号:T|T
  北京炎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进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小陈犯了愁:“听说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且享受优惠,还得办理备案手续。我本来对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一知半解,现在更是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理备案,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会计小陈的问题,不是个例。为了让辖区内的软件企业学习好税收政策,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尽享政策红利,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开展了专门针对软件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备案事项辅导。
  “会上,税务人员详细讲解了关于软件企业的两个现行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帮我弄清了之前的疑惑,这下再也不用担心错过税收优惠了。”小陈开心地说。
  具体而言,对于像小陈这样的软件企业而言,享受税收优惠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注意什么事项呢?本文做了梳理。
  满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优惠
  “要想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软件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石景山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提醒道。
  按照财税〔2016〕49号文,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正确理解政策 明确减免税优惠期
  按照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比如,一家成立于2011年的企业,2013年开始盈利,但该企业在2015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并完成软件企业税务备案,那么,企业只能自2015年至2017年度享受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3年度和2014年度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注意:同类优惠不叠加享受
  按照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比如: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属于税额减免类,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属于税额减免类,所以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备案资料准备齐 备案时间勿错过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附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省级税务机关会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税务机关。第一批名单核查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第二批名单核查结果反馈时间已过汇算清缴期,如果经核查第二批名单中的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进行补税并补缴滞纳金。
  “因此,请企业尽量在3月20日前第一批递交备案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税务机关递交备案资料的具体时间略有差异,比如北京就要求纳税人3月13日之前提交相关资料,因此需要递交备案资料的企业应提前询问当地税务机关,以免错过关键时间节点。”石景山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道。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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