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企业免税并购所得税制度的解构与完善 林德木?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之后,统一之前的很多规定不能适用。 2009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财税[2009]59号文件,是我国现行企业并购等重组交易的所得税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 按照学界的通常理解,我将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的并购交易称为免税并购交易。尽管财税[2009]59号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立法经验,扩充了我国免税并购交易类型,并较系统界定了其适格要件,初步确立了鼓励正当商业目的的并购活动与阻止避税型并购交易的双重立法价值取向,使我国现行企业并购所得税制度基本符合税收公平与税收中性的要求。 然而,由于财税[2009]59号文件并未完全吸收美国联邦免税并购制度的全部合理内核,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 (1)免税并购交易未明确包括反向三方合并,但是,如果反向三方合并的各个交易步骤发生在十二个月期间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多步骤交易规则,将反向三方合并的各个交易步骤合成为一项合并交易; (2)未针对破产企业而设置适格要件相对宽松的特别免税并购交易,从而不利于破产企业重组再生。 以下我将免税并购交易的适格要件归结为六个方面: (1)合理商业目的要件; (2)非避税目的要件; (3)转移大部分资产或股权要件; (4)营业企业继续要件; (5)适格股权对价要件; (6)限制并购后出售股权要件。 评议人:施正文 林教授把具体规则进行解读,也提出问题并提供了建议,值得赞赏。我国企业面临改置,并购有利于我国经济成熟发展,而税收制度就应该来促进它。 但并购地区会产生避税问题,税收制度在体现政策的时候也要关注税收公平,保持税收中立,因此需要在税收政策与税收中性之间进行很好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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