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3、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4、重组日,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注:由A变成A和B两个企业,A和B股权结构相同,叫存续分立。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注:由A分出B和C,A不存在,B和C是股权结构相同,A要进行清算,叫新设分立。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B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为400万元。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10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人取得2500股。 解:本题由总公司变成总公司和C公司两个企业,是存续分立,相当于企业分配资产给原股东,该股东再用该资产对外投资设立一家新企业。如果总公司分出B公司和C公司,总公司要进行清算,叫新设分立。 总公司对分立出去资产(分公司 B)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600-400=200万,分立企业C公司按600万确认计税基础,总公司4个股东每人取得的2500股视同总公司分配进行处理,总公司的亏损不得在C公司弥补。 6、税收优惠的承继 (1)就被分立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被合并企业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承继; (2)就被分立企业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则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注:会计准则中提到的 “商业目的”相反,是指企业为了多做利润。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注: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的亏损是与已分立出去的资产相对应的。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注:打个比方,被分立企业净资产为1000万,A股东,持有股份20%;分出资产300万设立新企业,A股东本次取得新分立企业股权,如放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为200万。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注:如不放弃新股,方法一是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即新股的成本为0;方法二是按比率确定新股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净资产为1000万,A股东持有原企业股份20%,分出资产300万设立新企业,A占20%,调减旧股计税基础300×20%=60万,A股东新股计税基础60万。 (三)税收优惠的承继 1、就被分立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2、就被分立企业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则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注:项目优惠与一般性处理相同。 五、征管规定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的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六、思考题 A公司投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由织布分厂和印染分厂构成,印染分厂资产计税基础3000万,公允价值3200万;负债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都是400万。 甲公司将印染分厂分立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自己的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甲公司的股东A公司,该股份公允价值2800万,计税基础2100万。 思考:这种交易行为当事各方是谁?甲公司分立出印染分厂,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增加了印染公司,计税基础如何确认?A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认?如果甲公司将印染分厂分立出来单独成立一个企业,是投资还是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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