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25日)发布通知指出,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重点审查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内容,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这份“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主管财政机关应进行三个方面的重点审查。一是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要求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与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回收的投资合并计算;二是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三是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当提供由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通知还明确,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其财务实质都是外国合作者以股东(所有者)身份参与对企业收益的分配,从而实现投资回报。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因此,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规定先行回收投资中“其他方式”项也包括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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