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有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技馆)与一企业签订了模型制作合同,根据该企业列示的清单有:材料10万、人工9万、运费及其他费用5万,合同总计24万,由于材料等全部由对方单位进行采购加工,我单位只是提供场地,照合同付款就可以了,现在模型已经做好,我们要求对方出具24万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按贵公司的描述,上述业务不属于加工行为,而是一项定向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贵公司可要求对方全额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宁夏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贵公司定做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模型,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了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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